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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汇集包括商标权属、申请、复审、侵权、查询、异议、争议、维权、复议、诉讼、撤销、转让、许可使用、驰名商标、质押融资等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并未规定只有在先使用商标才可申请注册,亦未规定因共同使用商标或共同对商标商誉作出贡献而成为共同商标权人。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及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采取财产共有的思路认定商标商誉应当共享、否定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合法资格。
上诉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TM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考虑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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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
汇集包括专利申请、无效、复审与无效、侵权、临时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转让许可、国际知识产权等经典案例
上诉人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科技公司)、一审被告罗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粤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上诉人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王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宁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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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
汇集包括版权权属、版权侵权、版权转让、版权许可使用、盗版诉讼、影视侵权等经典案例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北京出版社应当在涉案图书出版前,将付印书稿交由上诉人沈家和书面认可。这是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图书质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实验中学是否通过网站并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二、实验中学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若侵权成立,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开办的网站首页设置“影视频道”,用户点击进入相关页面后进行操作即可观看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且从相关页面上显示的域名、网站名称等信息均未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主张该网页系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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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汇集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秘密、互联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犯罪等经典案例
对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被诉侵权人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北京市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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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方则理作为国家安全法治发展研究院科研合作单位,成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奠定了案件研究领域的坚实基础。

司法裁判研究中心

方则理结合法学理论及裁判实践,积极论证并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问题,为司法审判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商事调解中心

方则理在多地仲裁委的支持下,在北京、广州及武汉设立民商事调解中心,实现律师服务与仲裁调解的有机结合

方则理是一家专业化、系统化、规模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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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则理律师团队以执业年限十年以上的高级合伙人律师为核心,组建了一支擅长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领域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的精英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毕业于中山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这是方则理能够满足客户不同需求,向客户提供深层次法律服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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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件案件均由律师执业十年以上的高级合伙人或主任律师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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